案 情 簡 介
前兩年,某科研機構的一名技術研發人員與單位達成協議離崗創業。然而最近,該員工在創業過程中因與他人合伙非法經營,被公安部門查處,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這家科研機構想知道,能否解除該員工的聘用合同?
案 件 評 析
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與事業單位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人事關系。國家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,允許在3年內保留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。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仍然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、培訓、考核、獎勵等管理制度,所以,相關人員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,單位可按照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。
雖然該員工的犯罪行為與該事業單位無關,但是依照相關規定,該員工因被判處有期徒刑,所屬事業單位可以給予開除處分,并有權做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決定。
法 律 依 據
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
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。其中,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,被依法判處刑罰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
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